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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河财政文〔2013〕8号)
2014-04-16 10:20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河财政文〔2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的关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环节)所遵循的工作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决策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设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以及院系部(含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院系)学术委员会,其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29-35人组成。每个院系一般有一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部学术委员会,分别为:经济学部、管理学部、法学学部、人文学部和理工学部。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各学部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相应院系一般有一个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第八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人,院系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为5人,50人以上的为7人。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设立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配备专职人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各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会人数等于或少于5人的不设副主任。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临时组成专门咨询机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院系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或院系外专家担任委员,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名,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根据需要,聘请校外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人数的1/4。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并兼顾学科分布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第十三条 现任的校级领导成员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应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相关会议。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领导成员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院系院长(主任)可以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倡导不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德高尚,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3.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4.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

5.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教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应按照规定的委员组成人数和委员的资格条件,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所在院系全体教师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委员;选举会由院长(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初步候选人,经由校长办公会议结合学科分布、年龄结构和工作需要,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由全校教授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选举会由校长主持。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民主酝酿并选举产生,采用“轮值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议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委员会批准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

3.连续三次无不当理由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学术行为不端者;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上述原因出现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办法增补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缺额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选举确定;学部学术委员会缺额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增补人选,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院系学术委员会缺额的,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选举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委员产生的过程中,学校接受就有关选举事项实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教学科研的计划方案;审议教学与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审议由1/3以上(含1/3)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事项议题。

2.学术评定。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教师职务评审等工作中的学术争议进行评定和裁决。

3.学术决策。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人才学术评价、科研奖励、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等工作中有关学术评价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4.学术咨询。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5.学风督查。维护学术尊严,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有关工作的审查与裁决。

6.其它学术事宜。承担校长委托论证和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负责审议各院系范围内的或受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及时获得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信息;

2.出席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或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4.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对评审的事项负有责任;

2.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委员会工作;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临时会议和通讯会议制度。有些议题必要时以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1.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2.会议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开会。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1.校长办公会提出;

2.主任委员提出;

3.3名以上(含3名)的委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共同提出;

4.由职能部门提出,经校长批准;

5.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决议公示制度,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实到委员的2/3(含2/3),方为通过。学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应邀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其亲属相关,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题,办公室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在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院系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在院系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印发施行,原有章程相应废止。其修改程序为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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