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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年修订)(河财政文〔2017〕82号)
2017-12-15 15:0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年修订)

河财政文〔2017〕8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加强学术治校,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的关系,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环节)所遵循的工作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决策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设校学术委员会及院系部(含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经济学部、管理学部、法学学部、人文学部、理工学部等5个学部学术委员会及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其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部学术委员会及学术道德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人数等于或少于5人的不设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临时组成专门咨询机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经校长批准。院系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或院系外专家担任委员,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名,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根据需要,聘请校外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人数的1/4。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同时兼顾学科分布的合理性和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现任的校级领导成员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应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相关会议。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领导成员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品德高尚,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照规定,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所在院系全体教师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会由院长(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各院系院长(主任)可以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担任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推荐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由全校教授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委员;选举会由校长主持。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部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及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委员会批准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每年无故累计三次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6.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上述原因出现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办法增补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缺额的,由校长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选举确定;学部学术委员会缺额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增补人选,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院系学术委员会缺额的,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选举确定。

第十九条  在委员产生的过程中,学校接受就有关选举事项实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决策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审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教学科研的计划方案;

  2.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3.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4.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人才学术评价、科研奖励、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等工作中有关学术评价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的决策;

  6.学部学术委员会组织章程,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审议;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2.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教师职务评审等工作中的学术争议进行评定和裁决;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等重大事宜;

2.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审查。维护学术尊严,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的审查与裁决。

(五)其它学术事宜。承担校长委托论证和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宜。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承担该项工作。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学校依程序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事宜,各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院系范围内的或受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对评审的事项负有责任;

3.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临时会议和通讯会议制度。有些议题必要时以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1.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2.参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开会。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1.校长办公会议提出;

2.主任委员提出;                                                                                      

3.3名以上(含3名)的委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共同提出;

4.由职能部门提出,经校长批准;

5.学部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及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

除特殊情况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原则上在会议一周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决议公示制度,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实到委员的2/3(含2/3),方为通过。学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应邀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其亲属相关,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题,办公室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部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及院系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学部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及院系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包括委员津贴、学术基金、组织考察交流等)纳入学校预算。院系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在院系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印发施行,原有章程相应废止。其修改程序为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八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及院系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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