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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河财政文[2019]23号)
2019-12-09 16:5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自律与监督并重,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应充分发挥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学术诚信建设职责,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实施,落实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调查。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加强学术诚信的教育引导。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各类在读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各类在读学生等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学术诚信教育。

对在学术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其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开展学术诚信警示谈话,加强教育。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强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能,大力宣传学术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和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应当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学术诚信建设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学术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学术诚信合同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应当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学术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加大对各类项目申请人开展学术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学术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将学术诚信审核作为人才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第七条 加强学术自律坚守学术诚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严格自律,坚守底线,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践行学术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守住学术道德底线,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署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审核与监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应当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学术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专家教授应当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相关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学术诚信要求。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术诚信中的监督作用,完善学术诚信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各类在读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受理、协调或组织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线索明确的,应视情况可以受理。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按照正式立项调查程序,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行政负责人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必要时院系学术委员会可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院系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基础上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对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报告的结论应以调查组成员(3-5人)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职能部门(中心)成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指定校调查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校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审查与认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1-2年内不得申报;对涉及的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者,建议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对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影响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已获得的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相关部门依规予以撤销;影响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其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存在代写、买卖论文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按照我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已获得的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当年指导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处理机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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